23岁女子猝死,“免责声明”能否免责?法院判了
近年来
通过互联网等渠道组织的免责声明
团队户外活动越来越多
一些组织者会签订免责协议
一旦出现意外,
应该谁来承担责任?岁女
近日
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
徒步活动引发的伤亡案
其中关于“免责声明”的判决
引发关注

女孩徒步活动中猝死
家属将旅行社告上法庭
23岁的张女士在网上看到一个帖子,一家旅行社组织穿越南京九连尖的猝死徒步活动,行程介绍“徒步距离11公里、免责累计爬升650米、法院活动强度一星、免责声明风景指数四星”。岁女张女士转账支付139元的猝死报名费参加了活动,当天中午开始,免责领队加队员共52人。法院

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徐霖:
当天天气炎热,中途女孩感到身体不适,岁女在告知领队后独自原路返回;随行有三名领队,猝死但是免责没有安排人员随同。在下午3点左右,法院女孩被路人发现昏倒在地,后经抢救无效身亡。直至傍晚活动结束,旅行社才发现该女孩失联,此时悲剧已经发生。
张女士的父母将旅行社告上法庭,对此,旅行社提出抗辩。

旅行社认为,本次活动每个人只收139元,一共收到6490元,支出达到6130元,这是一个非营利性活动,不应该有过重的苛责。

同时,旅行社认为已经尽到了风险提醒义务,在活动帖中写有“免责声明”,写有“户外活动属于相约出行,活动安全第一,活动中个人如有意外,组织者只负责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,组织者及领队不承担任何责任”。

法院:
免责声明不能免责
低价不改活动性质
针对旅行社方说自己组织的徒步团不盈利、不该对张女士的离世承担责任,法官指出,作为从事旅游业务的公司,其活动定价不仅考虑本次活动是否盈利,同时也出于公司宣传及发展经营的考虑,不能仅以本次活动是否盈利来认定活动性质,从而达到减轻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。因此法院对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。
法官同时指出,旅行社作为组织本次活动的旅游经营者,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。而针对所谓的免责条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零六条规定,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。

法院认为,张女士被路人发现并于15时02分报警求助,而旅行社直至活动18点半结束后才发现她不见了,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及救助义务,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徐霖:
旅行社的过错主要体现在事中的管理和救助不力,当得知一名无同伴的年轻女性因身体不适需提前返回时,领队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,而是让其独自返回,构成了救助环节的重大疏漏,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法官同时指出,张女士在身体不适时选择独自返回,未能充分预估风险,他们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均存在重大过失,是导致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。

最终,法院根据实际案情、各方过错大小等,确定旅行社一方承担30%的责任,向女子的父母支付各类赔偿金577014.6元。
法官同时提醒徒步游爱好者
旅行者对自身安全具有充分注意义务
要为自己的安全负责
来源:新华社微信公众号综合中国新闻网、广州日报
(责任编辑:综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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